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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市监处罚〔2022〕1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31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