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滨卫医罚(2021) 21100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23日下午,根据投诉,本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288号康恩贝大厦1幢401室的杭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见患者钱某的种植病历1份,内有杭州牙科医院植牙专用病历手术报告1份,记载的手术者为Samir,助手为刘某和顾某,现场未能出示刘某的护士执业证书。另有两份种植术后注意事项中的患者签字处为空白。未能出示患者的拔牙记录。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6月24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1、2021年1月9日当事人为患者钱某施行了拔除4颗天然牙和植入6颗种植体术,在患者的种植病历中无拔牙的操作记录,未签署书面的拔牙手术知情同意书,两份种植术后注意事项中的患者签字处为空白。2、2021年1月9日,在患者钱某的口腔种植术中担任手术配台工作的刘某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本局认为,2021年1月9日当事人为患者钱某施行了拔除4颗天然牙和植入6颗种植体术,在患者的种植病历中无拔牙的操作记录,未签署书面的拔牙手术知情同意书,两份种植术后注意事项中的患者签字处为空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护理类——技术管理第109中关于“违法程度较轻,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2021年1月9日在患者钱某的口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1
    决定机关 杭州市滨江区社会发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