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滨卫放罚(2021)2110064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滨卫放罚(2021)2110064号被处罚人:杭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2021年6月23日下午,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288号康恩贝大厦1幢401室的杭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1、在你单位放射科CT操作台进行拍片操作的沈芬兄未佩戴个人剂量计;2、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沈芬兄的个人剂量监测资料、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沈芬兄的拍片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2021年6月24日,本机关以涉嫌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经审批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现经调查后查明,你单位在放射诊疗活动中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沈芬兄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2、2021年6月23日下午在放射科CT操作台进行拍片操作的沈芬兄未佩戴个人剂量计。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沈芬兄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职业防护类第62条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2021年6月23日下午在你单位放射科CT操作台进行拍片操作的沈芬兄未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五条“在法律规范规定处罚幅度内,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情节系数原则上划分较轻(30%以下)、一般(30%至70%)、较重(70%以上至100%)三个层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本单位编码:0085110016。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7月2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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