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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05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构成发布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杭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内消除影响。并鉴于当事人能在第一时间撤下违法广告,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实际,建议按广告费用的1.5倍(1.5×3.75万元)对当事人杭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罚款56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5
    决定机关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占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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