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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819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02民初6167号
    案号 (2022)赣1002执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日期 2022-05-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支国荣工程款415000元,此款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国荣支付207500元,余款207500元于2021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诉讼费8702元,减半收取4351元,由原告支国荣承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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