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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宗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334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303民初1510号
    案号 (2017)辽0303执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3
    发布日期 2017-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配合原告李华办理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139甲号之东盛购物广场三层A区148/150/152号三处商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原告李华名下; 二、被告辽宁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李华租金1372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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