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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横山县博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2899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4民初6150号
    案号 (2020)京0114执恢1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1-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国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款354 677.66元; 二、被告王国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的违约金50 000元; 三、被告王国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54 677.66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胡月波对被告王国鹏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横山县博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云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国鹏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清偿上述款项后向被告王国鹏追偿; 六、驳回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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