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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海之子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1171****214N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1行审318号
    案号 (2017)鲁0211执1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7
    发布日期 2017-07-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对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青岛海之子酒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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