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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马可尼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燕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5626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秦商初字第00894号
    案号 (2014)秦执字第00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1-07
    发布日期 2015-0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可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2704.36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3年8月16日的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20012.44元,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马可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律师费人民币51498元。 三、被告基隽公司、林楷佳公司、陈政、燕勇、杨杨对被告马可尼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原告稠州银行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5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9051元,由被告马可尼公司负担(被告马可尼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稠州银行南京分行预交,被告马可尼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稠州银行南京分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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