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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57****6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5民初2007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2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7日内向万美年、袁宝才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2007.10元。二、驳回万美年、袁宝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计734元,由万美年、袁宝才负担162元,恒达公司负担572元。该款已由万美年、袁宝才预交,万美年、袁宝才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恒达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恒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万美年、袁宝才支付5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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