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57****6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1530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22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解后焰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2420元,以及自2021年1月7日起至恒达公司向解后焰交房之日止以97830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二、驳回解后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计1058元,由解后焰负担345元,恒达公司负担713元。该款已由解后焰预交,解后焰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恒达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恒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解后焰支付7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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