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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57****6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民终112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17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二、恒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肖日臣、王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961.15元;三、驳回肖日臣、王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审理费一审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上诉人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肖日臣、王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7-(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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