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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57****6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5民初944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17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赵自强逾期交房违约金20483.82元。二、驳回原告赵自强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赵自强负担332元,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负担21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中应退回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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