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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57****6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5民初5536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1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毛旋、滕丽逾期交房违约金21768元。二、驳回原告毛旋、滕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毛旋、滕丽负担179元,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负担247元。6(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中应退回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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