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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57****6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5民初200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17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333.8元及以91333.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江苏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承担1617元,江苏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28元。上述款项已由江苏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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