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17]121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静瑜美容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3月22日10时30分,玉泉派出所民警对杭州市西湖区黄龙体育中心杭州旅游集散中心东北楼的杭州静瑜美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张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行为。杭州静瑜美容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静瑜美容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31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祝晓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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