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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霞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594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绍柯商初字第01249号
    案号 (2015)绍柯执民字第019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5
    发布日期 2016-0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樊仁祥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按月利率1.86%以及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樊仁祥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4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陆霞文、盛来军、樊莲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樊仁祥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5,3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95元,由五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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