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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天)食药监市罚〔2018〕X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成业二刀腊肉、川味土腊肉等食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结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251.51元的调查结果,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形,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予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予以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8.64元(玖拾捌元陆角肆分);2、处50500(伍万零伍佰)元整罚款。合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执行罚、没人民币50598.64元(伍万零伍佰玖拾捌元陆角肆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1
    决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