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86514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504民初1513号 |
案号 | (2018)皖0504执9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15 |
发布日期 | 2018-09-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054993.33元及实现债权费用、资金占用费、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资金占用费、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合计以4054993.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陈永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296元,由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51元、保全费69元,合计620元;由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陈永得负担受理费39145元,保全费493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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