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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继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20255****8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5民初80号
    案号 (2018)鲁05执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①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按照年利率4.785%计收利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85%计收复利。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7.1775%计收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计收复利。②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4.785%计收利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85%计收复利。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775%计收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计收复利)。被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垫付款项18907035.5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以垫付本金19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剩余垫付本金18907035.5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被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费85000元。被告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蒋立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2000万元、信用证垫款18907035.53元,两者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的利息、复利及律师费8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秋兰对上述款项以与被告蒋立华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记载于广工商抵登字(2016)第0154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的机器设备,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蒋立华、常秋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757元,由被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蒋立华、常秋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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