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禄地税稽罚〔201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少缴印花税2527.00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第23项违法行为第1档裁量基准:“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5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印花税2527.00元处予50%(地税应纳税款1126796.90元、国税应纳税款157612.18元,应纳税款合计1284409.08元,占比0.196%)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63.50(2527.00×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21 |
决定机关 | 禄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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