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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元茂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785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1202民初897号
    案号 (2019)鄂1202执19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元茂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北煤机公司支付货款25148元及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湖北煤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元,财产保全费271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元茂通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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