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3****322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民初1942号 |
案号 | (2020)豫01执13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已履行 | 213720000 |
未履行 | 373645629.31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561009152.2元及违约金22367247.11元(从2019年9月3日起违约金以561009152.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回购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2万元; 三、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9440万股股票(证券代码:300064)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其所欠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依法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郭留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642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69230元,由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郭留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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