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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鑫纬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2306****70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23民初645号
    案号 (2020)赣0923执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江西省鑫纬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彭燕京签订的《烘干设备买卖合同》。 二、反诉被告江西省鑫纬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反诉原告彭燕京定金10万元、货款11万元,合计21万元。反诉原告彭燕京退回反诉被告江西省鑫纬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WTNX9-1型烘干设备一套。 三、反诉被告江西省鑫纬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彭燕京餐饮损失0.2918万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鑫纬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彭燕京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款二、三项合计21.2918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705010010001615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反诉费2622元(已减半),鉴定费40000元,合计45447元,由原告江西省鑫纬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告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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