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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360****7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6民初1471号
    案号 (2019)苏0506执38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吉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吴中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54598.92元、逾期利息21675元、罚息128.4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9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被告苏州吉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吴中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63900元。三、被告周舟波、申剑琴、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吉山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642元,由被告苏州吉山商贸有限公司、周舟波、申剑琴、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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