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360****7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02民初1611号
    案号 (2019)苏0402执2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19-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 洋公司使用借款过程中,发生其公司经营停滞,经营状况恶化,在 多家金融机构的借款已经逾期。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 求。 上述事实有交通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结婚 证、保证金交款凭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交通银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相关承兑汇票合同、保 证合同等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均应按约履行。太平洋公 司未能按约还款及支付利息,己构成违约。其他被告自愿对被告太 平洋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系其真实的意思的表示,合法有 效,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交通银行要求太平洋公司偿还全部贷款本 息并支付律师费,要求其他被告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支持。周舟波、申剑琴、周金洪、荆菊芳、王国清、朱伟丽、郭胜 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9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 二、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周舟波、申剑琴、周金洪、荆菊 芳、王国清、朱伟丽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不超过10800000元范围 6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36元,减半收取38268元,保全费5000元, 合计43268元,由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 公司、周舟波、申剑琴、周金洪、荆菊芳、王国清、朱伟丽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