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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贺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90070****06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5民初10号
    案号 (2018)辽0105执2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7
    发布日期 2018-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姜振国借款本金900000元。 二、被告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姜振国借款本金900000元的逾期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700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姜振国垫付)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400元退还原告姜振国,保全费5000元(原告姜振国垫付)由被告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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