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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蓝钻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0****345T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栽[2014]D251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31
    发布日期 2020-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上述案情和仲裁庭意见,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日利率0.6136‰)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2013年10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申请人对第七被申请人所持有第八被申请人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在拍卖、变卖该股权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8,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承担人民币50,000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50,000元。申请人已预缴了仲裁费人民币500,00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用,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用人民币450,000元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被申请人共同对以上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项中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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