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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德阳市东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云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52691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绵竹民初字第808号
    案号 (2016)川0683执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3
    发布日期 2016-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方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截止2015年1月20日的资金利息701215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21日起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逾期月利率12.55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德阳市东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方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省德阳市东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陈方军追偿。 如果三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征收诉讼费28410.0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履行中三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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