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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德阳市东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云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52691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绵竹民初字第498号
    案号 (2015)绵竹法执字第01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9
    发布日期 2016-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德阳市东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2899599.94元;     二、被告四川省德阳市东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利息1880908.71元(截止2014年12月20日),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2.55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最高额2900000.00元限度内就被告四川省德阳市东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兴隆镇桥楼村房产(竹房权证监证字第0009267号)、绵竹市兴隆镇桥楼村房产(竹房权证监证字第0013907号)和绵竹市兴隆镇桥楼村八组国有土地使用权(竹国用2000字第148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四川省东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德阳市东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德阳市东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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