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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玲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278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9941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8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日期 2018-04-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龙德祥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合同编号8011141118《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569678.34元,并偿付截至贷款到期日2015年5月25日的利息45153.52元,以及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3569678.34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50%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45153.52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50%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吴江龙德祥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合同编号8011141119《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偿付截至贷款到期日2015年5月26日的利息64166.67元,以及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500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50%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64166.67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50%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吴江龙德祥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64145元; 四、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冯德明、林雅霜、龚立平对被告吴江龙德祥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冯德明、林雅霜、龚立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龙德祥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512元,由被告吴江龙德祥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冯德明、林雅霜、龚立平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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