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玲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278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3558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9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325111.67元、复利14035.48元、罚息110580元,以及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73%计算的罚息及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73%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43359元。 三、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吴玲玲、洪天怀、吴文等、林雅霜对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吴玲玲、洪天怀、吴文等、林雅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949元,由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吴玲玲、洪天怀、吴文等、林雅霜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