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50056****6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03民初3925号 |
案号 | (2021)川0603执29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阳金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7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7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5%标准予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本金,本项违约金计算至货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鑫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阳金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5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5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5%标准予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本金,本项违约金计算至货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德阳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1509元,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8元,被告四川鑫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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