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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009****65X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2民初4477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53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五通路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43942.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942.3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从2017年6月2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5倍,从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五通路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元,减半收取699.5元,由被告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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