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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兴业方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074****96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9966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2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6
    发布日期 2019-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谢安居借款本金15933997.72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二、许建成、许金和、许木林、福建兴业方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许建成、许金和、许木林、福建兴业方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许金和、许木林、福建兴业方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安居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谢安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404元,由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许金和、许木林、福建兴业方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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