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058****468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534号 |
案号 | (2019)苏0508执45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健、王健鸥、周锦慷、王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连忠借款55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逾期利息505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二、确认被告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550万元及逾期利息1148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连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26元,减半收取301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63元,由原告吴连忠负担30元,被告梁健、王健鸥、周锦慷、王岚、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13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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