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锦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22674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02民初543号 |
案号 | (2018)苏0402执31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日期 | 2018-1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1月29日利息69756.89元、自2017年11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5000元。 三、如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则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的王岚、周锦慷位于御花园购物广场202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周锦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99元,减半收取2514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49.5元,由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王岚、周锦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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