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406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3民初325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25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2
    发布日期 2017-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春燕、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331214.99元及相应罚息(截至2016年11月21日罚息为119099.33元;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331214.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175%上浮50%计收)。 二、李春燕、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75812元。 三、周含平、钱新芬、李南华、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洲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李春燕、沈超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周含平、钱新芬、李南华、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洲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春燕、沈超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35元减半收取926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67.5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李春燕、沈超、周含平、钱新芬、李南华、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洲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