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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406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和商初字第00045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4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1
    发布日期 2016-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碧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凯泉公司货款665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凯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碧程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碧程公司负担780元,凯泉公司负担100元。碧程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凯泉公司垫付,碧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凯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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