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406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1103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08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9
    发布日期 2015-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碧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南京银行返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177.04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以及南京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8143元。 二、对碧程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科技公司、李南华、史红岩、史国平、董惠娟、岚峰公司、李春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8490元,由被告碧程公司、科技公司、李南华、史红岩、史国平、董惠娟、岚峰公司、李春燕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