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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406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商初字第01557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20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4
    发布日期 2015-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4年9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 二、江苏江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蒋晓强、蒋轶对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对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有权以梁咏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常胜新村208号505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A0073639)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7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780元,由中轶公司、江南公司、蒋晓强、蒋轶负担,碧程公司对其中的44146元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农业银行垫付,中轶公司、江南公司、蒋晓强、蒋轶、碧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支付给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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