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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406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惠洛商初字第0049号
    案号 (2014)惠执字第02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7-10
    发布日期 2015-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碧程公司结欠虹业公司价款833000元;该款由碧程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9日付150000元,同年4月15日前由虹业公司将涉案设备的CPU至设备现场安装完毕,同日碧程公司付88000元,余款595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如碧程公司未按期付款,则自愿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银行利息。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三、本案受理费12130元,减半收取606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065元,由虹业公司负担5532.50元,由碧程公司负担5532.50元。碧程公司应负担部分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给虹业公司。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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