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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406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宜商初字第1251号
    案号 (2014)宜执字第01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12
    发布日期 2016-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碧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清泉公司150000元。 如果碧程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碧程公司负担。此款已由清泉公司垫付,碧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清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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