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云合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00005****3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6民初4254号 |
案号 | (2018)苏0206执22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日期 | 2018-09-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信阳伯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博耳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欠款35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管理费(利息以35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计算,其中应扣除已支付的2008215.28元;管理费以35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 二、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在股权质押范围内对信阳伯皇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河南阿凡达精工家具有限公司、吴云合对信阳伯皇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300元,由信阳伯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阿凡达精工家具有限公司、吴云合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博耳电力仪表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还,信阳伯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阿凡达精工家具有限公司、吴云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博耳电力仪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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