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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云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0853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汴民初字第205号
    案号 (2016)豫02执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3
    发布日期 2016-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 二、被告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及利息(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利息为360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5%计算)。 案件受理费187300元,由被告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随上述给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 二、被告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及利息(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利息为360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5%计算)。 案件受理费187300元,由被告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随上述给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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