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30074****732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2324民初651号 |
| 案号 | (2021)黔2324执恢3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贵州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紫马乡久丰紫马煤矿、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贵州永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付煤款4153751.99元。 二、被告陈安宁、黄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永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98元,由被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紫马乡久丰紫马煤矿、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27449元。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