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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0074****7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324民初1199号
    案号 (2021)黔2324执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0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紫马乡久丰紫马煤矿自愿定于2020 年11月10 日前偿还原告贵州浦鑫能源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2020年12月10日前偿还货款1000000元;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偿还货款 168434.2 元及违约金 100000元,共计 268434.2 元;三期共计偿还 1568434.2 元。 二、由被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晴隆县腾龙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若被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紫马乡久丰紫马煤矿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的,原告贵 州浦鑫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余下尚未偿还的款项一次性强制执行,并以尚未偿还的货款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 4%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798 元,诉讼保全费收取 5000 元,共计 17798 元,由被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紫马乡久丰紫马煤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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