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30074****7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2324民初687号 |
案号 | (2020)黔2324执恢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和自愿解除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采掘工程施工协议书》; 二、由原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金和工程款、保证金、煤款、康宗军工程款等共计人民币5000000元;此款已支付1300000元,余下3700000元中由原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代被告王金和支付对外所欠材料款共计人民币905555元,剩余2794445元由原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每月从紫马煤炭实际销售煤炭款项中提取10%,于次月10日前向被告王金和支付,直至付清所欠2794445元为止。如原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约定履行,则以2794445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王金和; 三、被告王金和所完成的工程量及投入的物资设备归原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四、原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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