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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晓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384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双法执字第00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8
    发布日期 2016-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美油墨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654元,并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33.49元(已减半收取且由原告垫付),由被告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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