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新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55****801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1民初5844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10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安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280072.47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自2016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州新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7公司、王凯、魏伟对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00元,由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新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王凯、魏伟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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